医院章程

柳州市妇幼保健院医院章程

序 言

柳州市妇幼保健院(柳州市儿童医院、柳州市妇产医院、柳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创建于1958年,是一所集保健、医疗、科研、教学为一体的三级甲等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全市及各区县妇幼公共卫生任务和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任务和辖区范围内120急救任务。

为规范内部管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提高医院运行效率,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提供助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举办主体: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二条 医院名称:柳州市妇幼保健院(柳州市儿童医院、柳州市妇产医院、柳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英文名称:Liuzhou Maternity and Children Healthcare Hospital (Liuzhou Children's Hospital , Liuzhou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 Hospital and Family Planning Service Center of Liuzhou Maternity and Children Healthcare Hospital)。

第三条 医院地址:柳州市城中区映山街50号(城中院区), 545001;柳州市鱼峰区博园大道50号(柳东院区),545616。医院网址为:http://www.lzsfy.com。

第四条 医院性质: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领导体制: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功能定位: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履行辖区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以社会效益优先原则,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是全市妇幼保健指导中心,承担临床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任务,是广西科技大学附属妇儿临床医学院及广西科技大学附属妇产医院、儿童医院;是桂林医学院教学医院;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同基地。

第七条 医院愿景:建成国内一流的妇幼保健院。

第八条 医院院训:团结仁爱,博学创新。

第九条 服务宗旨:呵护健康,守卫生命。

第十条 核心价值观:诚信友爱,务实奉献。

第二章  医院外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举办主体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三条 举办主体行使医院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行使涉外合作交流、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

第十四条 举办主体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五条 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举办主体对医院的投入等挂钩。

第十六条 上级党委和政府任免(聘用)医院党政领导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医院领导人员不断推进工作创新。

第十七条 举办主体对医院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八条 举办主体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医院在举办主体的指导下,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为妇女儿童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并承担辖区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二)以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中心,以必要的临床诊疗技术支撑提供妇幼健康服务。

(三)承担辖区妇幼健康工作业务管理。

1.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

2. 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对辖区内提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监督考核等。

3. 组织开展辖区妇幼卫生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适宜保健技术开发和推广。

4. 负责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业务指导。

5. 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开展辖区内妇幼健康信息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导。

6.负责辖区内妇幼健康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及质量控制。

(四)承担学校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毕业后教育及继续医学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五)开展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六)开展妇幼卫生、生殖健康的科学研究并组织推广适宜技术。

(七)按照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

(八)按照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涉外医疗服务,承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九)经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与相关医疗机构组成医联体或医共体,推动形成基础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诊、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十)开展对口帮扶、送医下乡等健康扶贫和志愿者服务工作。

(十一)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柳州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医疗执业许可证登记》登记的内容为准。医院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十二条 坚持依法治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机制,健全医院法治工作制度、合规性审查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推动医院内部治理现代化。

第二十三条  医院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三条 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卫生健康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二十四条  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三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委、纪委

第二十五条 医院成立中国共产党柳州市妇幼保健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预算绩效、“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党委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医院党委委员数量、党委副书记职数以上级党委批复为准。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党组织是党在公立医院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认真履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参与内设机构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内设机构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纪委”)。医院纪委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检查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情况。

(三)开展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四)开展作风督查,促进医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五)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六)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二十九条 医院纪委书记是履行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医院纪委副书记职数和纪委委员数量以上级纪委批复为准。医院纪委书记、副书记、纪委委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纪委任期与医院党委任期相同。

第三十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党务工作机构,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节 医院领导班子

第三十一条 医院设院长1名。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副院长职数按相关规定配置。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医院设置总会计师1人,作为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协助院长管理医院经济和运营工作。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第三十二条 医院领导班子按市委《医院市管干部的规定》调整和任免。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三十三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会议,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医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医院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每年向医院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医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确定;班子成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三十五条 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第三十六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 质量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设立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及各质量相关委员会(根据医院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健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辖区妇幼健康业务管理委员会、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病案管理委员会、输血管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放射防护管理委员会、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和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院长任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统一领导和协调各质量相关委员会工作,确保有效的沟通。各质量相关委员会由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并依照相关工作制度、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在科室推荐、主管职能部门和院长办公会或医院办公会审核基础上,产生各质量相关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及秘书。委员会常设办公室设在相应的主管职能部门,常设办公室主任一般由主管职能部门主任(或负责人)担任,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设副主任。

第三十九条 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委员会质量与安全管理运行机制进行问题收集、决策、实施和监督,持续质量改进。

会前广泛征求委员和相关科室的意见或建议,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设办公室主任等讨论确定,并在会前2~3天通知参会委员。同时,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委员会会议应规定最低参会人数,并按委员会工作制度规定进行表决,对于不适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应予保密,并遵循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委员会形成的决议,由常设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科室执行,并负责监督追踪决议落实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定期总结督查情况并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对存在问题或未按要求完成的工作任务,提交委员会讨论形成处理意见或处罚决定,持续改进工作质量。

第四十条 委员会人员变动等紧急情况下,可经过委员会审议进行临时调整。

第四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医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医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代会每年至少举行1 次,医院职代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听取和审议院长所作的医院工作报告;

(二) 审议医院财务预、决算工作报告;

(三) 审议医院≧百万元设施建设及设备、物资采购议案;

(四)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理制度、薪酬分配方案等以及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提案小组作提案的答复报告(上次提案落实情况和本次提案征集处理情况);

(六)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七)根据群众和代表的意见,向医院领导班子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八)医院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代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五节 内设机构

第四十二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科室和业务科室。

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业务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正(副)部长、正(副)科长/主任、科室负责人、正(副)部护士长、正(副)科护士长、支部书记等在内的核心管理团队,制定部门管理细则,完善民主决策制度、核心组会议制度以及部门全体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工作需要,选拔任用内设机构负责人。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到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加强聘后管理,激励内设机构负责人牢记使命,认真履职。

第四十五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任期一般为3至5 年,期满换届。因工作需要而延迟换届的,按照“三重一大”相关规定提请党委会审议。

第六节 群团工会

第四十六条 医院成立包括团委、女工委等群团组织,健全组织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增强组织活力。

第四十七条 加强和改进党对群团组织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推动群团组织改革创新,成为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重要平台。抓好医院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创建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医院成立工会,依法保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医院工会接受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围绕医院中心任务,团结动员职工为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做贡献。负责职代会、工代会的筹备及组织工作,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文体活动,做好职工福利工作。

第四章 医院员工

第四十九条医院员工系指医院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十条医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十一条医院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医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医院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医院文化理念。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医院各项制度规定。

(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医院兼职教授、退休后返聘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及其他医疗、科研、教学、管理工作者,在医院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五十四条医院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竞争和监督机制,保持正确办院方向,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五十五条党委会议的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医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医院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评优评先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医院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用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五十六条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决定重要人事管理事项:如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招生培训、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决定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党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

(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行政班子领导人员和纪委书记参加会议,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三)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当在会前听取书记意见。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五十八条医院学术、医疗、信息、教育、科研、药事、伦理等专业委员会主任和成员由院长提出人选,报医院党委会议审定,院长任命。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章程运作。

第五十九条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六十条医院各科室(部门)成立管理团队,负责制定科室(部门)的民主决策制度、管理团队会议制度以及科室(部门)会议制度,实行科(部门)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第三节激励机制

第六十一条医院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统一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医院发展规划由院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医院党委会议研究并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后报举办主体审批;科室(部门)工作计划由本科室(部门)管理团队讨论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领导班子会批准通过并备案。

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责任到人、任务到岗,明确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六十二条医院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六十三条聘用晋升: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实行评聘分开,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基于人员结构比例和学科发展,公平、公正、公开考评,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把关,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经全院公示通过后晋升。

第六十四条绩效考核:医院建立院科(部门)两级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选拔晋升、评先奖优、薪酬分配、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对科室(部门)考核主要围绕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考核方案并定期修订,不设定创收等经济指标。

对个人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

第六十五条薪酬分配:落实“两个允许”的要求,合理确定医院薪酬水平;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机制,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坚持同岗同酬同待遇。

第六十六条职业发展:医院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任务为基础的培训制度,为员工成长成才提供良好的条件。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制度,提高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

第四节 监督机制

第六十七条党纪监督: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实行;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医院纪委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医院设立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和社会监督员,建立健全党风行风监督体系。

第六十八条外部监督:医院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对医院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绩效考核,按照医疗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的引导,依法经营、严格自律。

第六十九条内部监督:医院职代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医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以多种形式向全院通报,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七十条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医院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内部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五节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第七十一条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七十二条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院长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主任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三条健全医院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质量管理部门和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等,明确职责,实现决策、控制、执行三个层面的管理。

第七十四条各科室及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七十五条各科室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七十六条医院建立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第七十七条医院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调查,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七十八条医院设立患者投诉与服务部门,开设医患纠纷处理窗口,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院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第六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七十九条 医院经费来源为上级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拥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八十条 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八十二条 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三条 医院设置总会计师,由总会计师全面负责医院财经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医院财务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八十四条 医院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第八十五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活动;建立机制,保障捐赠管理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八十六条 医院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主管部门对医院进行的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等监督、审计。

第八十七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七节 后勤、设备、物资和信息管理

第八十八条 医院后勤管理秉承“服务病人、服务职工” 的原则,依据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发展要求,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经济的保障服务。

第八十九条  医院强化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论证,落实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等。

第九十条医院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建立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药品、耗材等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九十一条医院要按照国家和行业发布的信息化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于医院信息平台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推进医院内部信息系统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强化医疗健康数据分析应用,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积极应用新兴信息技术,不断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模式。完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强化患者隐私保护,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

第八节 文化建设

第九十二条 文化建设是医院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医院传承弘扬协和优良传统,创新文化建设手段,将文化建设与基层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相结合,激发员工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塑造医院及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不断增强医院凝聚力,推动医院科学健康发展。

第九十三条 文化体系建设:总结提炼医院特色文化,结合时代要求,不断丰富文化内涵,形成以妇幼院训、愿景、服务宗旨和核心价值观为“干”,以病人导向文化、安全文化、廉政文化及科室亚文化为“枝”的完善的文化架构体系。

第九十四条 文化载体建设:通过医院宣传片、院史馆、医院画册、医院文化长廊、微信公众号、院报和人文著作、影视频等多种文化载体,弘扬忠于科学的事业精神和忠于人民的奉献精神,为思想教育提供阵地。

第九十五条 院徽的意义:LOGO以柳州字母“L”和医院特定服务“妇女和儿童”,以及医院服务理念“有爱就有希望”的爱心图形,代表医院和平的橄榄枝也巧妙的变形为呵护的双手为设计元素。以“一个人本和谐世界的柳州市妇幼保健院”为设计理念。字母演变成二个并排的大人和小孩,形成运动状态,寓含了健康和活力;巧妙地共同形成一个爱心,又似浪花和水珠;以圆为包围状,点明了柳州的地域特色;外包围以代表医院和平健康的橄榄枝,更巧妙的把“+”字架在左右的双手呵护;整个标志稳重、健康、简约、动感、独特、地域特征明显。

第九十六条 医院院歌是《圣洁的希望》。

第九十七条 医院院庆日是6月25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九条医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形成章程的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医院职代会听取意见,由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

(四)报请举办主体和(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以医院名义发布,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一百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本章程经举办主体和(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注: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共产党柳州市妇幼保健院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