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对象

2024-05-07 12:06保健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桂卫发〔2016〕12号)第十九条规定: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父亲和母亲身份信息均无法核定的、公民收养的人员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的,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