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科合理用药

2024-07-08 09:45保健部

胎儿处于发育过程,各器官发育未完善,孕妇用药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胎儿,大多数药物可通过胎盘直接作用于胎儿因此妊娠期用药要十分慎重。孕妇如用药不当,对孕妇、胎儿,新生儿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孕期尽量减少药物应用。临床上应遵循“妊娠期没有特殊原因不要用药”的原则,尤其在妊娠早期。准备妊娠的生育期妇女用药应慎重;另外,孕妇健康有利于胎儿的正常生长发育,患有急、慢性疾病者应在孕前进行治疗。

如孕妇已用了某种可能致畸的药物,应根据用药种类、用药时的胎龄、时间长度和暴露剂量等因素,综合评估危害程度,提出咨询建议。在对药物暴露的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进行咨询或选择药物时,需要查阅动物实验和人体试验的结果。

、孕妇用药的基本原则

孕期用药需遵循以下原则:①用药必须有明确的指征,避免不必要的用药;②根据病情在医师指导下选用有效且对胎儿相对安全的药物;③应选择单独用药、避免联合用药;④应选用结论比较肯定的药物,避免使用较新的、尚未肯定对胎儿是否有不良影响的药物;⑤严格掌握剂量和用药持续时间, 注意及时停药;⑥妊娠早期若病情允许,尽量推迟到妊娠中晚期再用药。

二、药物的妊娠分类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 根据药物对动物和人类具有不同程度的致畸危险,将其分为5类: A 类:临床对照研究中,未发现药物对妊娠早期、中期及晚期的胎儿有损害,其危险性极小。B 类:临床对照研究中,药物对妊娠早期、中期及晚期胎儿的危害证据不足或不能证实。C 类:动物实验发现药物造成胎仔畸形或死亡,但无人类对照研究,使用时必须谨慎权衡药物对 胎儿的影响。D类:药物对人类胎儿有危害,但临床非常需要,又无替代药物,应充分权衡利弊后使用。 X 类:对动物和人类均具有明显的致畸作用,这类药物在妊娠期禁用。该分类方法存在一定局限性:只有40%的药物纳入FDA妊娠期用药分类,其中60%以上分为C类,即不能排除有危害,需衡量潜在益处和潜在危害;同时该分类未提供根据不同孕期时的用药对胎儿是否有危害的证据,以及不同剂量药物对胎儿的不同影响;单纯分类显得较为笼统,用药咨询较为困难。因此,FDA于2008年提出应该摒弃之前的药物妊娠分类法,而是改为更详细的知情告知,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又称为“胎儿风险总结”:详细描述药物对胎儿的影响,如果存在风险,需说明这些关于风险的信息是来自于动物实验还是人类;第二部分又称为“临床考虑”:包括药物的作用,特别是在不知道自己妊娠的妇女当中使用此种药物的信息,还包括剂量、并发症等信息。第三部分又称为“数据”:更详细的描述相关的动物实验或人类实验方面的数据,也就是第一部分的证据。

三、用药时的胎龄

用药时胎龄与损害性质有密切关系:①受精后2周内,孕卵着床前后,药物对胚胎影响为“全”或 “无”:“全”表现为胚胎早期死亡导致流产;“无”则为胚胎继续发育,不出现异常。②受精后3~8周之间,是胚胎器官分化发育阶段,胚胎开始定向分化发育,受到有害药物作用后,即可能产生形态上的异常而出现畸形,称为致畸高度敏感期,具体地说,如神经组织于受精后15~25日,心脏于21~40 日,肢体和眼睛于24~46日易受药物影响。③受精后9周~足月是胎儿生长、器官发育、功能完善阶段,仅有神经系统、生殖器和牙齿仍在继续分化,特别是神经系统分化、发育和增生是在妊娠晚期和新生儿期达最高峰。在此期间受到药物作用后,由于肝酶结合功能差及血脑通透性高,易使胎儿受损, 还可表现为胎儿生长受限、低出生体重和功能行为异常。

在相同致畸剂量,短暂暴露很少致畸,而长期慢性暴露导致致畸风险显著增加,因此妊娠期用药尽可能缩短用药时间。通常暴露剂量越大,对胚胎和胎儿的危害越大,由于胚胎对有害因子较成人敏感,当暴露剂量尚未对母体有明显影响时,可能已经对胚胎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用药咨询需要考虑用药的时间长度和暴露剂量,综合分析。